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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案财物有关问题的研究

作者:胡光明考籍号:044006200206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1我国涉案财物有关问题的研究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些关于涉案财物的收取、管理和处理的规定。但也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执行程序不健全、财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规范好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对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国家机关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值得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涉案财物;收取;管理;处理;规范化执法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法律对社会各类财产进行保护的总原则。在社会管理活动和市场交易中,公民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认可,已经形成一种共识,这是社会发展的进步,是法治国家一项基本制度保障。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财物,或者利用不当财物去获取财物以及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获取或转移财物,不但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反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如违返《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财物达到一定标准,其犯罪嫌疑人应得到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罚,还可以处以附加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处罚。在理论和实践上与违法犯罪有关财物可以称为涉案财物。本文拟从涉案财物的界定、判断标准、收取、管理、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论述。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界定和判定标准

对涉案财物进行界定是一个前提性问题,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涉案财物可以分为司法机关办案的涉案财物和行政机关办案的涉案财物。由于各种法律性文件出发点不一样,对涉案财物内涵和处延把握标准不一致,故对涉案财物规定和界定各不相同。2010年11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涉案财物作出的界定:“指的是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2和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和处理制度》(桂工商发(2008)141号),对涉案财物规定的是:“本制度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工商行政管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钱款、票证、物品、工具等。”以上这些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对实际工作具有一定指导作用,但在实务办案中首先要判定是否为涉案财物、然后才能采取扣押、冻结等措施。现实中不管是刑事办案人员,还是行政办案人员对涉案财物认识比较模糊,很少能说清楚。①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抓获犯罪嫌疑人时其身上的携带的财物;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案件在案件侦查和调查时,查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有的认为涉案财物是办案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可以证明案件事头的物品和文件;还有的认为是否为涉案财物要由法院判决和认定。这样种种观点必定导致对涉案财物界定不清,追缴不一致情况发生。事实上除公安等少数部门对涉案财物管理有一个界定标准外,其他很多行政部门都没有出台相关涉案财物界定标准的规定。为解决这一问题,应由有关立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界定标准出具一个专门性具全局指导性的法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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