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3]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大会议审议通过,由广州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在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以下简称“项目档案工作”)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开展的档案工作组织管理、系统规范整理和安全保管等方面的一系列工作。
第二章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和职责
第五条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市直属单位、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开展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负责统筹和组织项目档案管理登记、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既属市又属所在区、县级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和专项验收。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进馆验收、接收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项目信息。
市直属单位负责对下属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参与项目档案工作专项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具有档案专业技能的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建立包括各参建单位在内的档案工作网络;项目档案工作经费列入项目预算;组织项目档案工作预检。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项目档案的套数、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项目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档案工作计划,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文件材料;除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项目档案外,应归档一套从立项至后评价全过程的项目档案,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档案综合管理分类体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参加项目设计例会及工程例会等会议,参加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设备开箱、科研课题鉴定验收,并形成记录。
(三)负责监督、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工作。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本项职责。
第十条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安全、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纳入项目技术管理各个环节,纳入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体系。
(三)按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四)监理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按照合同约定对项目建设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实施监督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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