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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能进能出、具有竞争活力、高效灵活的用人机制,推进人员结构优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完善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勘院全体员工调动归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三局办理人事关系手续,借调人员归属地勘院办理人事关系手续。

第三条以核定的岗位编制为人事调配基本依据,地勘院各单位应编制用人计划,申请进人应以岗位编制空缺或人才置换为前提,报三局审批,严禁超编进人和随意进人。

第四条地勘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调配的管理、协商、服务与监督。

人员内部调整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在本单位部门之间或各分院之间调整员工时,各有关人员及部门应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机关各部门的员工工作调整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备案。

第七条各分院之间调整,应坚持各方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双方单位协调并报总公司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的人事劳动关系变动手续。

员工招聘与录用

第八条各分院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本着“择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

新录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求有大学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经公司研究可不受此限)。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在核定编制、职数范围内进人必须编制进人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进人计划及申请(含人数、条件等);

(二)人力资源部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组织招聘。招聘必须严格按计划及申请条件进行录用。

(三)初定合适人选后报三局人事处审批

第十条人事行政关系调入。凡符合上岗条件、工作称职的员工,经公司研究同意,由院人力资源部办理。

第十一条在核定岗位、编制、职数内录用各类人员,均须按以上各条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确需超编制、超职数进人,须先按岗位编制管理办法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参照第九条执行。

调离

第十二条单位员工需要调整、调动、辞职、辞退等形式调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各分院、机关部门领导审批、办理相关手续(离院手续),并报院人力资源部,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三局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手续。

调离相关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所在单位确认工作移交清楚(原则上工作移交由移交人员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列出移交清单,并由移交人、接交人、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二)财务资产部确认财产移交清楚(含现金、票据、公有财物等);

(三)综合办公室确认文件资料移交清楚;

(四)法律事务部确认无涉及法律纠纷;

(五)人力资源部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转移手续

(六)单位领导审批;

(七)党团、工作关系转移手续按各自章程办理,本制度不作规定

第十三条员工调离或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其人事行政关系随劳动关系解除而脱离单位。

附则

第十四条从外地区录用并调入人员的交通费、搬家费报销问题,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第二篇:人事调配管理制度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1、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

公司“六部六长”及副总以上人员任命,需向集团提交任命申请报告及个人相关资料,经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批,统一下任命文件;

各科室,队管理干部的调动和任命由公司总经理审核任命。

2、行政员工内部工作调动

员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必须履行调动手续,按照公司的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履行公物归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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