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森林防火监督体系的建立
标题:浅谈基层森林防火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摘要:
为适应基层林区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本文提出了完善和发展基层森林防火监督体系的观点,从森林防火的法律依据,机构设臵与职责、监督对象与范围、法律责任、管理范围和技术标准等问题加以论述。
关键词:森林防火监督完善和发展
作者:李俊军工作单位:武定县林业局职称:科员出生年月:198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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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基层森林防火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摘要:
为适应基层林区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发展需要,本文提出了完善和发展基层森林防火监督体系的观点,从森林防火的法律依据,机构设臵与职责、监督对象与范围、法律责任、管理范围和技术标准等问题加以论述。关键词:森林防火监督完善和发展
近年来,全国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斐然,森林火灾的发生率、过火率和受害率连年保持在较低水平。但是,在近两三年中,基层森林防火工作陷入疲软、匮乏的境地,森林防火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止步不前,面临功亏一溃的危险。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激活森林防火工作机制,提高森林防火工作水平,成为森林防火工作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县、乡(镇)级基层部门是森林防火的直接参与者,所以,完善基层森林防火监督体系是森林防火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以实现森林防火工作跨越式发展的关键。1问题的提出
目前,由县、乡(镇)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防火各项工作的机制已初步建立,这种机制设立的目的在于统一调动社会公共资源快速扑救森2林火灾,但由于目前的森林防火监督机制着重于对森林防火常设机构的监督(防火办),对其它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机构设臵有名无实,而林业部门孤军奋战,长期处于疲惫状态,阻滞了森林防火整体工作的完善和发展。2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发展2.1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但是规定得太笼统,对各级有关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督办法,虽然近年来有很多地方出台了一些规定,力图调动林业部门之外的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防火积极性,但没有监督管理的具体法律作后盾,规定缺乏具体内涵和责任指标,不宜操作,缺乏约束力,更不便实施监督和考核,在落实上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因此,《森林防火条例》应从“预防为主”的角度,对加强法律监督措施的修改完善。
2.2监督机构的设置
当前,县乡(镇)人民政府都建立了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就现阶段的体制,行使森林防火监督职权的重任全部由设立于各级林业部门的森林防火办公室承担,面对纷繁、复杂的防火监督对象,这样小小的一个职能部门往往是力不从心,致使被监督管理的对象对防火办公室的监督措施臵之不理,或是听之任之。
32.3监督的对象
(1)林权单位。包括国有林业采育场、国有林场、乡镇林场、行政村、茶果场和其他有林的经济组织和各人。(2)林区企事业单位。包括林区内的木材生产加工单位;在林区开展旅游的单位,含山中寺庙和为旅游服务的其他单位;在林区内建有石油、液化气、粮食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单位;在林区内建有垃圾填埋场、废弃物堆放场所的单位;其他靠近山边林的城乡企事业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包括气象、邮电、交通、民政、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就目前而言,这是最薄弱的一环。(4)进人林区人员。包括进人林区休闲旅游和生产作业的人员。
(5)其他可能对森林防火造成威胁的城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2.4监督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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