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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全省各级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七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

第八条党的领导弱化,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及省委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弱化,在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落实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三)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九条党的建设缺失,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中,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在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中,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缺乏凝聚力和战斗力的;

(三)在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不到位,“四风”问题突出,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的;

(四)在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中,党内法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

第十条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巡视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认真履行纪律检查、作风督查、纪律审查等职责,不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的;

(三)党的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的

第十一条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损害党中央及省委权威等问题严重的;

(二)维护党的组织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非组织活动、违规选人用人、不按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等问题严重的;

(三)维护党的廉洁纪律不力,管辖范围内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者福利、收送礼品礼金、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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