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5篇材料]
第一篇: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发布文号】
银发〔2018〕7号【发布日期】
2018-01-15【生效日期】
2018-01-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7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十三五”规划“拓展蓝色经济空间”、“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立足服务实体经济,统筹优化金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信贷服务方面
(一)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运、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在业务权限、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常态化发展,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能力。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广渔船抵押贷款。发展出口退税托管账户、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三)鼓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和配套中小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积极稳妥推广渔民“自助可循环”授信模式。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加大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企业、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支持列入“白名单”并有核心竞争力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企业。加快推动海洋生物医药、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电子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开发适合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业、港口物流园区等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海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作为信贷审批的主要依据。加强押品管理,合理确定抵质押率,确保押品登记的有效性,强化贷后管理和检查,切实防控化解海洋领域信贷风险。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流程,坚持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加强涉海企业在环保等方面实质合规的审查。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风险的授信,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
二、股权、债券融资方面
(七)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成熟涉海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探索建立海洋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中小涉海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
(八)支持成熟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鼓励中小涉海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对运作成熟、现金流稳定的海洋项目,探索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加大绿色债券的推广运用。
三、保险服务和保障方面
(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海洋渔业保险给予补贴。规范发展渔船、渔工等渔业互助保险,积极探索将海水养殖等纳入互保范畴。探索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推广短期贸易险、海外投资保险,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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