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检查管理办法(初)
第一篇:环境检查管理办法(初)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环境检查工作,改善施工环境,而制定环境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检查工作。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环境污染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排查治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任何人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均有权利和义务向本公司环境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组织机构安全职责
(一)工程部作为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及本部门环境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参与、配合公司环境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六条人员环境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环境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全面负责。
(二)环境分管领导协助总经开展好公司环境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公司环境管理员具体负责公司环境检查、隐患排查等工作,并提出相关方案或措施。
(四)其他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根据要求参与、配合公司环境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检查方式
第七条公司环境检查形式。公司月度综合性环境拉练检查。
第四章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八条对排查出的环境污染隐患,由相关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九条对排查出的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及时向环境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环境污染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治理措施等。
第十一条整改验收
环境污染隐患整改后,由相关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向本公司环境管理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待公司验收通过后视为整改完毕。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公司查出隐患而责任部门未查出隐患,除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外,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对本部门存在的隐患瞒报或不如实上报的,除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外,还予以严肃处理。若已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污染情况、财产损失情况等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对本部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除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外,还予以严肃处理。若已引发安全事故,根据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起暂行实施,最终解释权归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
1、环境污染隐患整改通知书
2、环境污染隐患整改通知书回执
附1:
环境隐患整改通知书
:
盘锦公司于年月日对你单位
进行环境检查,现将发现的环境隐患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隐患
二、整改要求:
三、整改时限
上述整改要求,限于年月日前落实到位,并将结果填写在附后的回执回复至盘锦公司工程部。
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检查单位:检查人:陪同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附2:
环境隐患整改通知书回执
中节能(盘锦)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盘锦公司年月日《环境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我单位落实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报告单位(章)负责人:
整改责任人: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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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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