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平水镇关于开展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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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6
各村(居)、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管理水平,维护城镇建设秩序,遏制各类违法违章建筑蔓延势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优化城镇投资环境,提高城镇环境质量和品位为目标,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抓手,建管并重,强化整改,坚决整治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建立和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为实现“三大平水”建设目标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镇区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平水镇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三、整治范围、重点及目标
(一)整治范围
全镇各村、规划建成区、工业集聚点
(二)整治重点
本次整治的重点是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镇安全,侵占公共用地的各类违法建章建筑,具体为:
1、规划建成区主要道路沿线的违法违章建筑、构筑物、棚舍、到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2、影响环境卫生、侵占公共用地和收储土地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
3、擅自占地搭建、设置的违法违章建筑及有碍公共安全、影响消防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和到期未拆的临时建筑。
4、经群众举报,调查核实的其它各类违法违章建筑。
(三)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道路沿线和影响环境的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得到全面控制,环境面貌得到有效改观。
四、政策措施
1、违法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应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并对违法违章建筑的后果承担责任。违法违章建筑当事人是单位和集体的,其主管部门负有督促拆除的责任;是个人的,所在行政村、居委会负有动员、督促和帮拆的责任。
2、对整治期间顶风作案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拆除一起。
3、对拒不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法违章建筑内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对通过欺骗伪造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等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变更营业场所或注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不供电、水等措施。
5、对搞违法违章建筑的干部和单位领导,视情由纪检监察组织按有关规定查处。
6、镇区各类工程建设涉及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无条件拆除。
7、整治期间一律暂缓临时建筑的审批。
五、实施步骤
镇区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
1、建立组织。召开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预备会,成立平水镇违法建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村成立调查小组。
2、调查摸排。各调查小组及时开展工作,进行全面调查,摸清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汇总情况报镇拆违办。
3、确定方案。研究本次违法违章建筑整治的范围、重点及目标,确定整治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阶段(7月中旬)
1、召开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整治工作,出台实施方案。各村成立工作班子,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2、开展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窗、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集中整治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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