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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强调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各级政法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如何根据当前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定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都在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本文拟就如何推进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做一些初步探讨。

一、人民法院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

随着社会变革的深化,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化特征日益显现,社会管理模式也要创新发展。人民法院工作要与时俱进,就必须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彰显司法对社会行为的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功能。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为当前人民法院强化司法的管理职能,有效整合审判资源,使用审判权协调、平衡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依法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辟了新的渠道。正如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的那样:“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司法机关承担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正确把握人民法院与社会管理的关系,找准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与路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首先,司法权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行使的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司法权,是我们党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律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和方式,或者说,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执政的法治形式。所以,人民法院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其次,司法具有对社会行为进行引导、示范、评价和规制的功能。司法源自于纠纷。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解决争端、化解纠纷。但司法的功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国的司法审判在化解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通过对法律秩序的维护,发挥着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引导功能。法院对个案裁决可以超出具体案件的范畴,对该纠纷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在解决思路和解决方式上,必定会产生示范效应,从而为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提供思路和参照。通过司法审判,对某种行为在法律上做出肯定或否定性的评价,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规制意识,引导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认同,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人民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案例指导等形式,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在丰富法律规范、确立行为规制、加强社会管理上,发挥着其它机关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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