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象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新入职员工、在岗作业人员及其他形式劳动用工和代培人员;
(三)作业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
(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流程投入使用前,相关管理、操作人员;
(五)特种作业及特殊岗位人员;
(六)相关方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和资料存档;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人员的一级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人员的二级、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财务人事部负责协调安排新员工接受各级安全教育并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设施;按要求明确从业人员岗位标准。
第六条其它相关对外的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外来施工人员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各部门负责对口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七条财务人事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费用的保障。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八条培训教育管理
(一)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二)公司所有在岗人员全部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完成再培训规定学时,未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全部经过相应的培训,外来施工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作业。
(三)每年12月底,各单位及各部门根据实际培训需求情况,向安全环保部申报下年度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考核方式、员工来源等项目),安全环保部汇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
(四)计划外培训(包括外部强制培训)按以下程序开展:
1.计划外内部培训。组织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2.计划外强制培训。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外部培训实施会签制度。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培训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存档。
(五)培训完成后,培训实施部门应填写《培训记录表》,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教师、主要内容及考试成绩等,培训后将有关记录、试卷或操作考核记录等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安全环保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效果予以评估,以确保培训教育的持续有效,达不到培训目标的,要按要求予以整改,并做好整改措施计划及实际进展、最终结果等阶段性工作的备案。
(六)财务人事部每年制定安全培训教育预算(或资金计划),各相关单位及部门保证培训所需人员、资金、设施。
(七)通过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逐步确立安全终身教育观念,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的再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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