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机构: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0-05-2615:33:08主题分类:卫生
索引号:013353438/2010-16720关键字:卫生,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制订了《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推进卫生监督进社区、进乡镇,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规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贯彻的实施意见》、《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的实施意见》和《西安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创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公共卫生科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一、工作目标
以规范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为核心,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资源,加以整合,建立科学规范、高效运转、全面覆盖的卫生监督工作新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公共卫生监管水平。
二、机构设置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科中设置卫生监督协管室,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接受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和业务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在辖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行政村卫生室中聘任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员。
三、职能定位
卫生监督协管的主要职能是在辖区内开展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二次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可提出具体整改意见,但不行使行政处罚权。业务上接受区(县)卫生监督所的指导和管理,并及时向其反馈各种卫生监督信息。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对区县卫生监督工作的有力补充,其作用主要是协助区(县)卫生监督所开展工作。因此,卫生监督协管的监管范围和重点应与区(县)卫生监督所不同。区(县)卫生监督所应对城市(县城)内主要街道上的单位、规模较大的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学校及托幼机构实施监管,辖区内其它的单位可采取“卫生协管人员负责日常监管,卫生监督人员负责定期督查”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划分工作由各区(县)卫生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划定。具体职责如下:
(一)卫生监督协管室具体职责:
1.及时掌握协管范围内职业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二次供水单位及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底册和管理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2.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宣传工作,指导行政相对人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同时,负责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监督信息员的培训工作。
3.实施日常性卫生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进行执业活动,并制作检查笔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
4.对拒不整改的或违法情节较重的行政相对人,应及时上报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所,交由卫生监督人员依法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人员要积极予以配合。
5.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所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所在地区(县)卫生监督所报告,协助卫生监督员开展相关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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