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制度[5篇模版]
第一篇:粮食行政执法制度乌什县粮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为进一步规范粮食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示如下执法内容。
2、执法职责公示。分别在铁岭日报和市粮食局设立公示,公开粮食行政执法机构设臵、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工作时限、法律责任和办公电话。
3、执法程序公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粮食行政执法采用一般粮食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粮食资格许可程序、粮食监督检查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的内容分别在公示板上公示。
4、公示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公示版、手册、图表、网站等,便于管理相对人了解、掌握情况。
5、公示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公示制度上都要注明负责人姓名、职务。
6、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评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乌什县粮食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
1、为规范粮食行政行为,保证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2、粮食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各项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3、本制度所称的“证”是指经上级机关和部门审查后所发的执法证件或监督证件。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未经培训和未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5、粮食执法机构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以及人大、政协、市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6、粮食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办人情案。
7、执法中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杜绝不文明执法行为。
乌什县粮食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本制度所称立、结案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给予处罚的:
(1)有违反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事实的;
(2)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属于应由粮食行政执法处罚机关管辖的;(4)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的。
2、所有立案案件(包括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粮食行政处罚)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决定后方可立案检查、调查。
3、在案件结案之后,行政执法机构要将“结案报告”签署意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核,然后建立卷宗归档。
4、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案件卷宗工作。
粮食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1、依据《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查、上报备案的相关要求,结合粮食系统法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各职能科室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拟定以本机关名义下发适用于本辖区内涉及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起草后,应由该科室先送局行政办公室初审,以保证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性文件的规范性、合法性。
3、局行政办公室接到初审稿后,要在3日内就拟报文件的标题及内容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适用条款的正确性进行深入细致的研讨,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4、文件起草科室将法制办公室初审过的文稿修改后,报送分管该科室的局领导做进一步的研究审查,如有异议按分管局长的审查批示意见,再次进行修改补正。
5、文稿经修改补正后,再经分管局长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局长做最后的核准、审批。
6、依据乌什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正式文件应报送局行政办公室二份,局行政办公室在15日内,上报乌什县政府行政办公室备案接受审查。
7、各职能科室按程序起草和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一周年时,要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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