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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5则范文

第一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提高重点单位自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定等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其实行挂牌监管、分类督导。

第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评定分为达标一级(优秀级)、达标二级(良好级)、达标三级(一般级)和不达标四个等级。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达到组织制度规范化,安全提示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重点单位管理档案化的目标。

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要将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划分到每名消防监督员,实行定人定时帮扶指导重点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管理,争创等级达标。

第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定消防安全“明白人”,参照附件2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档案,积极整改并消除火灾隐患,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争创等级达标先进单位。

第二章等级的评定与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的领导,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成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等级考核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部分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重点单位负责人代表、公安消防机构相关人员组成。

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重点单位等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第七条

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统一标准,从火灾隐患和消防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火灾隐患评定参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消防管理评定总分为1000分,参照《恩施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级管理考评细则》(见附件)。

第八条

下列情形的评定为不达标:

(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消防管理评分600分以下的

第九条

消防管理评分600分以上800分以下的评定为达标三级。第十条

消防管理评分在800分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二级。第十一条

消防管理评分在900分以上的评定为达标一级。第十二条

初次评定时间为4月份,初次评定等级后,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重点单位不断加强管理,每名消防监督员要加大对列管重点单位的指导,督促提高消防管理等级,重点单位经过整改后,可申请上调管理等级,初次评定三个月之后方可对申请上调等级的单位进行重新评定。

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下降,达不到初次评定等级时,应立即下调管理等级。

第十三条

各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明确专人负责整理等级评定结果,并依托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对初次评定为不达标的单位,进行告知。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积极整改隐患,加强管理,制定阶段性等级达标计划,力争在半年内火灾隐患整改或消防管理得到明显提升。

第三章等级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对评定为不达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制发“消防安全等级管理不达标”牌匾挂于单位醒目位置;

(二)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函告综治办、文明办、纪检、监察、工商、安监及其相关上级主管单位;

(三)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四)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单位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五)符合重大火灾隐患标准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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