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安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挂靠营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袁)
第一篇:(公交安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挂靠营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处文件
公交安〔201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挂靠营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的通知
各安监科:
2011年11月13日,京津高速公路发生一起大客车自然起火事故,据调查,该车辆属于本市某专业运输单位挂靠车辆,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等均存在漏洞,此次事故反映出当前本市挂靠营运现象对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现决定进一步加强此类单位、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摸底排查
前期,处已将各区县客运、货运机动车名细下发,其中包括车辆牌照、类型、营运性质、机动车所有人、目前责任制纳管情况等,各区县应以此为线索立即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一)排查目标
所有人为单位的或个人的机动车均作为此次排查的目标,要通过此次摸底排查将全市各单位挂靠运营的具体情况梳理清楚。
(二)排查方式
各区县应根据名细,逐一摸清挂靠运营的底数情况:
1、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要通过车主单位确认其挂靠营运的车辆和驾驶人数量;
2、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要通过责任制纳管单位确认其挂靠情况;
3、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且未纳管的,要根据车主联系方式主动联系并落实其经营状况;
4、对通过上述方式均无法排查到的,请各科列出具体明细,并拟写文字报告上报,加盖支队公章,处将组织抽查,如在抽查中发现情况不实的,将按照每部车0.5分考核。
(三)排查要求
排查工作应填写相应表格。
1、名细表按单位进行填写,每单位填写一份明细表(附件一),并由法人签署一份承诺书(附件二);
2、汇总表(附件三)按区县填写,将每单位具体数字汇总后填写上报,汇总表内各项数字应于明细表准确对应。
(四)阶段安排
1、2012年1月底前,应完成全部客运车辆排查,1月31日下班前,应将全部排查表格报处;
2、2012年2月底前,应完成全部货运车辆排查,2月29日下班前,应将全部排查表格报处。
二、落实挂靠营运安全责任
(一)落实车辆和驾驶人纳管责任
1、排查过程中,发现挂靠车辆及其驾驶人未在该单位纳管的,要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纳入本单位责任制管理,此类情况如限期整改、挂牌罚款后仍拒绝纳管的应根据责任制采取停驶措施;
2、在前期检查中,发现部分区县存在专业运输单位为村镇组建的运输队,并未编有责任制编码,此类现象在本次排查中要一并解决,为其编码同时要求其签署违法事故控制指标保证书等,对拒绝承担指标责任的,要立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此类情况如限期整改、挂牌罚款后仍不整改的应根据责任制采取停驶措施;
(二)落实车辆管理和驾驶人教育责任
对存在挂靠情况的单位,各区县应要求其建立挂靠机动车、驾驶人的基础档案和管理制度,其管理要求应与单位管辖正式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的模式相同,即应当建立并落实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和驾驶人日常交通安全教育等制度和责任。并在此次排查摸底后的一个月内,监督其落实好上述要求,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应根据责任制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工作要求
1、各科应对此次摸底排查工作高度重视,尤其要杜绝走过场、弄虚作假等问题,认真防止漏洞和隐患;
2、对在排查过程中不配合的单位,要依据责任制规定严格采取各类措施,对交通客管、运管部门下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向区县客管、运管等部门反映,并以区县安委会名义及时通报情况,对不及时对各类隐患采取措施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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