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亭区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工会内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效力,运用好审计成果,推动工会经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总经审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寒亭区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县区工会及基层工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回访,是指市总工会经审及其工作机构(经审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制定,到被审计单位就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四条
审计回访工作在市总经审会领导下,由其工作机构经审办组成回访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审计回访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工会经审工作制度以及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组织实施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回访。
3、协调市总经审委员参与审计回访工作,每年安排市总经审委员参与部分被审计单位审计回访工作,充分发挥经审委员作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4、组织开展审计回访经验总结和交流活动,撰写工作信息。
5、负责对审计回访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落实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审计回访主要内容:
1、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抓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审计回访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账册进行核实,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化核实,加强财务管理。
2、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时上报。
3、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经审干部在执行审计纪律方面的情况,把审计回访工作与经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七条
审计回访中,对已经纠正或正加以纠正的,及时予以肯定,对整改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意见,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将予以批评;对拒绝不整改的将按照工会相关规定,追究内部审计责任。
第八条
审计回访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底前对审计回访结果进行归类、汇总并形成文字总结。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寒亭区总工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寒亭区总工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工会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工会法》、《审计法》、《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任审计的对象:
全区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任),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会领导干部。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更、退离休等原因正式离开工会领导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条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本级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工会资产的管理、保值和增值情况;
(三)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工会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投资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情况;
(六)对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或投资效益实现及合同、协议兑现情况;
(七)与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离任者个人在本单位使用的公物借还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四条离任审计方法。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同级工会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根据需要也可由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五条离任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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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