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篇: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日期】
2008-12-02【生效日期】
2009-01-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
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008年11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行为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效能,进行检查、调查、纠正和惩处,并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监察机关、公务员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务员素质、提高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全程监督与重点防范、行政管理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第六条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各项制度和工作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绩效评议考核;
(三)建立健全行政效能举报、投诉的受理机制;
(四)调查处理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五)总结、推广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的经验和做法;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决策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的;
(二)决策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行政机关决策的;
(四)由于决策不当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决策事项未按规定组织听证、论证或者向社会公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
(六)其他在行政决策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行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虚报、误报、拒报、瞒报、迟报工作情况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于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按有关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和上级要求及时、有效进行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在行政执行中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
第九条第九条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中的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进行检查、调查:
(一)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擅自增设新的项目或者擅自在保留项目内增加审批环节的;
(二)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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