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民工工资发放管理通知[全文5篇]
第一篇: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民工工资发放管理通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民
工工资发放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2012年02月21日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高速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清欠责任
(一)高度重视解决拖欠问题。各地各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以人为本、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出现的拖欠问题。
(二)落实解决拖欠的责任。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解决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任,明确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民工的投诉。
二、规范管理,健全长效机制
(三)严格执行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按渝劳社发〔2006〕51号有关规定,国家或市政府投资的大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在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或保留金中单列出工程合同金额的2%作为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储存或进行单独财务核算;其余各区县交通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凡未建立或未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该项目的有关行政许可,并责令改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提前告知民工的工地现场和网站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告,对在规定时限内未接到拖欠投诉或有投诉已及时足额支付的,可将工资保障金本息退回缴款单位。
(四)建立健全民工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应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周期和日期等内容。分包单位的用工劳动合同应报工程承包单位备案。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应负责督促用工单位建立民工上班登记和工资发放台帐,完善领款签字制度,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至民工手中。
(五)认真落实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民工权益及工资支付公示牌,公示牌的内容包括国家有关民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工期安排、工资支付的时间和数额、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防止拖欠的责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保障金退还公告地点等。建设单位在支付前,应核实公示情况和上期民工工资发放台帐。
(六)严格执行承包单位负总责制度。凡工程承包单位因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凡出现拖欠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一律由承包单位负责举证核实,若在未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核实举证材料,无充分证据证明民工已足额得到工资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动用设立的工资保障金先行垫付,并在下期支付中扣回补足工资保障金。
(七)完善拖欠民工工资处理应急预案。为弥补排查疏漏,防止拖欠民工工资的上访和集访事件发生,各地各单位要在快速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方案的基础上,完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事件处理方式、处理程序、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和上访情况,各地各单位要快速反应,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八)加强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及时纠正不规范的用工行为。对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或存在欠薪苗头的单位,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定期不定期组织抽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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