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精)
第一篇: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精)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15.1编制依据
15.1.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5.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1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15.2事故的分类
15.2.1按受伤轻重分类①轻伤
轻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为轻伤事故。
②重伤
重伤是指造成劳动者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15.2.2按事故分类标准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2.3事故原因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中毒、火灾、机械伤害和坍塌等。
15.3事故上报原则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15.4事故报告
15.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报告;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15.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15.4.3本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4.4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5.5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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