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创建全国法治城市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我市依法治市进程,根据国家、省关于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就哈尔滨市全面开展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以提高全市公民法律素质和城市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区(县市)和法治单位创建活动,提高党委依法执政能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我市加快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和经济社会平稳较快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是在地方党委领导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基础上,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长期的法治实践活动,既有阶段性还要保持连续性。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市全面启动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创建以法治区(县市)为基础,条块并举,
1点面结合,全方位推进,力争到2011年基本达到依法执政能力更加适应法治城市的要求、依法行政水平更加适应法治政府要求、公正司法水平更加适应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更加适应法治精神的要求、社会管理手段更加适应依法治理的要求;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建成一批法治区(县市),使我市率先进入法治城市创建工作先进市的行列。通过深入的创建,力争到2016年,基本实现我市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物和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得到全面的实现和保障,公共权力的配置和行使受到有效的规范和约束。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地方党委依法执政能力建设。
1、增强各级党委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推进重大决策听证机制、合法性审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决策的公正化、科学化。
2、加强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通过完善立法程序,使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加强党委对同级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领导,完善领导方式,保障和促进这些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4、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扎实推进区(县市)、镇党代会代表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
1、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改善民生为主线,围绕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体制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社会稳定中的热点问题,制定并实施好立法计划,增强立法的科学性、计划性和针对性。
2、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完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修改和废止不适应形势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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