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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公众参与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着力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公众参与工作的重要性。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实施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总体规范,执行情况较好,对严格环境准入、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社会监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在环评公众参与中还存在着调查对象代表性不强、公众参与有效性不足及公众意见采纳不全面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公众参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序规范引导公众参与意见表达,认真采纳吸收公众参与合理诉求,依法合规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

二、明确环保公众参与的工作范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发生重大变

1更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环评报告书批准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也须加强公众参与工作。

三、严格环保公众参与调查要求。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确保其具有代表性;对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200份;对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50份;其它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00份。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应大于90%。对于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住户或单位,原则上应逐个进行调查,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必须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当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数量不多时,可适当减少或按不少于调查对象80%的数量发放书面问卷调查表。

四、完善环评公众参与听证制度。对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重点防控区或专业片区规划环评和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污水处理厂、环境敏感的化工项目以及其它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必须通过听证

2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会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工作完成后召开。为保证听证会的公平公正,遴选听证代表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充分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听证会必须邀请持不同观点和意见的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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