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规定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制度
一、医院成立医保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主抓并下设医保管理科,具体负责对医院医保工作的管理和运行,临床科室设立兼职医保联络员,护士长具体负责本科室医保病人的服务管理和收费。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市及行业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三、医保工作人员和临床医疗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医保相关政策的培训和学习,掌握医保政策知识并自觉执行医保政策。医院定期组织医保政策知识考核。
四、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者收治入院,严禁分解住院和挂床住院。对非急诊入院、正常转诊、肿瘤放化疗及不同疾病入院的参保职工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不得少于28天。意外伤害必须填写审批表,回单位或当地派出所签字盖章后交医保科审批,审核资料一同归档备查。
五、医护人员应认真核实住院参保病人的身份证和诊疗手册,做好入院宣教和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将身份证复印件放入病历存档,如发现住院者与所持证件不相符合时,应及时扣留相关证件并及时报告医保科,严禁冒名顶替住院。对未核实身份,出现冒名顶替,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1疗服务设施标准等三个目录政策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因病情需要使用部分自费或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时,须按要求签定医保病人自费项目同意书,未征得病人许可,擅自使用目录外药品及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引起病人投诉的,除承担一切费用外,按投诉处理。
七、临床用药严格按照《药品目录》使用,超出范围的药品或超出有限制用药范围的药品一律视同自费药品。在适应症范围内的药品,各科医师必须在住院诊断及病程记录中详细列出其适应病症;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和参保人员的自费药品比例,各科室要根据每年医保服务协议指定的药品比例指标进行控制。
八、严格掌握各项化验和检查的适应症,控制好指标,不得将特殊检查项目(如彩超、ct、mri等)列为常规检查,检查、治疗和用药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有结果分析,做到“四吻合”,即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
九、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收费政策,不能分解收费、多收费、漏收费、套用收费,因乱收费造成的拒付费用由相应科室承担。
十、严格控制住院医疗总费用,各科室要按照医保服务协议制定的普通医保病人、肿瘤病人的人均费用指标严格控制好费用,超标费用从相应科室中扣除。
十一、严格出院带药标准,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2药品(限口服药),不能超量带药,不能带检查和治疗项目等;带药的数量和品种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
十二、严格控制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疾病纳入医保,以下疾病不属于支付范围:美容、非功能障碍性整容及矫形术、交通事故、自杀、他杀、误服、职业病、性病、斜视等。
十三、医院药剂科应严格按《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及医保有关备药率的要求,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配备好医保目录内的中、西药品,满足医保病人就医需要。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院备药清单,包括药品商品名、通用名和剂型等详细资料。
十四、医院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一名专职财务人员,加强财务票据管理,准确出院结算并提供费用发票。
十五、严格按医保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及时结算相关费用,按时、准确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参保病人日常刷卡就医和出院结账过程中,如出现异常数据,应及时与医保中心结算科或信息中心联系,查明原因;出院操作要确定所有的项目全部录入完毕,核对无误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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