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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省乐至县地方税务局文件乐地税发„2009‟136号

四川省乐至县地方税务局

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税务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9‟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通知

四川省乐至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11月23日印发

-1审批,报省局备案;2000万元以下的资产损失,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比照市、州级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审批时限问题

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局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转报企业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

三、关于资产损失金额大小标准问题

《办法》第十七条中“单笔数额较小的”,是指单笔数额在10000元(含)以下;非货币资产损失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较大的”标准,按照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的标准执行。

四、关于资产损失的管理问题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把好审批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政策充分、证据完备、数据准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加强资产损失扣除的后续管理;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审批及企业自行计算扣除,要适时开展抽查监督和专项执法检查。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11月16日打印:凌云校对:所得税管理处杜高永(共印95份)

4

第二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国税发„2009‟17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一)企业发生•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列相关表格(示范文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现场核实的,须及时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实意见。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申请适当延期(示范文书见附件2和3)。

(三)其他相关事宜。•办法‣第十七条所述“单笔金额较小”的标准,暂定为2万元以下(含2万元)。•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述“金额较大”的标准,暂定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划分

国税机关审批权限。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由州(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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