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制度
为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六、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分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严格把关。
七、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八、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不明确的,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人必须通过培训后,方可负责此项工作。
十、各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十一、各科(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二、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四、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十七、各科(室)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分局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及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十八、奖励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科(室)或干部职工可以参加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或个人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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