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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水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强水政执法工作,全面整治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特制定2015年度涉水违法行为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为载体,通过半年时间的努力,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涉水违法行为,确保行洪畅通、防汛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同时,进一步探索水政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不断规范全市水政执法行为,为舟山新区创造和谐水事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

(一)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堆放、存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品收购站(点、场)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行为;

(二)在水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三)侵占水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范围,侵占已批准的水工程规划控制线范围,损毁防汛、水文、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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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为;

(五)在海塘及涵闸管理范围内挖坑开沟、建坟建窑、建房、倾倒垃圾、废土等行为;

(六)在海塘塘身存放物料、装卸货物,擅自破塘开缺或新建闸门,机动车辆在海塘上行驶等行为;

(七)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向河道倾倒废土、垃圾、排放泥浆等行为;

(八)擅自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行为;

(九)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行为;

(十)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水资源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

三、步骤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底前)。各县(区)水利局根据市局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排查各类涉水违法行为,排查中要全程启用水政巡查手机,发现涉水违法行为要通过巡查手机上传,做到排查留痕,排查出的违法行为逐个登记、逐个落实整治措施,实施方案请于5月15日前上报市局,涉水违法行为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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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市局(同时上报违法行为现场照片、整治后照片)。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7月—9月)。各县(区)水利局在排查摸底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的违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明确重点,分类整治,依法查处。对影响行洪、防汛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保持露头就查的态势,坚决予以打击。对在水源地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品收购站(点、场)等“老大难”违法行为,要依靠党委、政府,联动公安、环保、国土、综合执法等部门整治。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要敢于运用法律手段,坚决予以查处。对已划转综合执法局或属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并做好后续监管。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治的,要制定整治计划,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时限和责任领导、责任人。

(三)全面督查阶段(2015年10月—11月中旬)。10月上旬开始,市局分组对各县(区)水利局涉水违法行为排查整治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对措施不力、排查不细的单位,下达督办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四)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1月底前)。对全市涉水违法行为排查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研究和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和措施,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各县(区)水利局年度考核内容。活动总结11月30日前报市局。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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