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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引导、帮助大企业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琼国税发〔2011〕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国税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和市县局定点管理的大企业。

第三条企业税务风险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实施,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识别、量化、排序、控制、监督、评估和改进,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企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涉税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企业内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行为、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第五条

企业应参照本规范,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效与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促进税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第七条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由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税务风险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日常运行,防范和控制企业不登记风险、不申报风险、申报不实风险和不缴税风险等税务风险。

第八条

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税务风险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第九条

企业税务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二)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三)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分析、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六)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

(七)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

—1—保管工作;

(八)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税务管理的不相容职责包括:

(一)税务规划的起草与审批;

(二)税务资料的准备与审查;

(三)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与审批;

(四)税款缴纳划拨凭证的填报与审批;

(五)发票购买、保管与财务印章保管;

(六)税务风险事项的处置与事后检查;

(七)其他应分离的税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涉税业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遵纪守法。第十二条

企业应定期对涉税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未完,全文共13655字,当前显示141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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