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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案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今年以来,我省已发生多起较大火灾事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10〕62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推动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排查大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底数,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建筑消防设施,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重点范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及高层和地下建筑。

(二)重点内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完整好用情况;建筑室内及外墙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情况;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情况。

四、主要任务

(一)确保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公布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督办部门要加大整改督查力度。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和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火灾的消防安全措施;对无法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关停;对已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回头看”,确保火灾隐患不“回潮”。2011年12月31日前,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到位。

(二)严格整治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消防、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落实省公安厅《浙江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八条常态严管措施》,坚决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社会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加强员工消防培训,确保普遍达到“三懂三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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