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交通运输部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格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
-1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客运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也可委托、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具备对外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业务的客运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安全例会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织召开,至少每月召开1次,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拥有3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可与安全例会一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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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设施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客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工伤保险。
第十二条鼓励客运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三)管理科室、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第十四条客运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
-5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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