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派出安全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篇:
5.派出安全监察机构管理办法煤业公司派驻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强化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监督监察程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有关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指令,加强对派驻安监机构的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局所属区域公司(含控股)、原煤生产矿井
第二章安监机构设置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公司总经理(局长)是华润煤业公司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公司设一名副总经理主管全公司的安全监察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设立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是全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职能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安全监察部设部长一人,一人一人,处(科)级安全监察员按采、掘、机、运、通和综合管理专业配备。
第五条公司对所属区域公司派驻安全监察处(以下简称安监处)。派驻安监处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监督监察管理职能,同时又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及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生产矿井和主要生产辅助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按有关规定由区域公司委派。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检人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本单位生产现场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其它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行政副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日常安全监督管理业务。
第三章安全制度建设
第七条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区域公司和原煤矿生产矿井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文件落实制度;
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制度;
6、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安全技术审批管理制度;
9、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制度;
10、安全技术例会制度;
11、安全考核奖惩制度;
12、事故预防责任追究制度;
13、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14、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
15、安全质量标准化奖罚制度;
16、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追究制度;
17、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制度;
18、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制度;
19、安全质量标准化投入保障制度;
20、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资料建档管理制度;
2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2、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监督管理制度;
23、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24、生产现场重大危险预兆汇报与处置奖励制度;
25、安全风险抵押制度;
26、作业现场安全验收确认签字建档管理制度;
27、安全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
28、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作业制度;
29、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30、劳动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31、工伤急救管理制度;
32、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33、安监队伍建设管理制度;
34、安全小分队“零点行动”动态巡查制度;
35、班组安全建设管理制度;
36、控股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37、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38、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39、采掘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制度;
40、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41、“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制度;
42、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43、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44、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45、矿井主要灾害预防与处理制度;
46、安全生产调度信息管理制度;
47、生产矿井矸石山事故预防安全管理制度;
48、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9、需要建立的其它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煤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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