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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为官不作为问责二十一条(试行)》实施细则[大全五篇]

第一篇: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为官不作为问责二十一条(试行)》实施细则赣州市南康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领导干部为官不作为问责二十一条(试行)》

实施细则

为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要求,通过把纪律挺在前面,以强化问责倒逼“两个责任”落实,促进全局中层干部守纪律、讲规矩,有效整治为官不为等问题,宽容干事者,不容无为者,着力在全局营造解放思想、实干担当、赶超发展、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赣州市南康区委办公室、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二十一条(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局科级以下、副股级(含副股级)以上的干部职工(以下简称中层干部)。问责坚持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问题倒查、失职追责,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中层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审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规定问责的方式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以及其他问责方式。以上问责方式,根据具体情形,也可以合并实施。

问责情形及运用

第一条中层干部在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的,年度内查实一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及以上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

第二条中层干部未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的,年度内发现一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及以上予以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是后备干部的同时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

第三条中层干部不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本人、配偶和子女住房、工作安排、调动、投资、出国(境)、婚丧喜庆事宜办理情况,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学习等情况不及时、如实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予以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或免职,是后备干部的同时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是拟提拔重用候选对象的,同时取消其候选资格。

第四条中层干部不执行本局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和自身工作职责履职的,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免职。

第五条对区委、区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本局会议精神未及时进行学习的,年度内出现一次责令中层干部作出书面检查,两次予以诫勉谈话,三次予以通报批评,超过三次予以停职检查或调整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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