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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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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2—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工作,编制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议。评议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将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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