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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督办质量,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限期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处理的应予以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造成流域、区域的连片污染或工业园区集中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

(四)威胁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案件;

(五)环境违法行为经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四条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应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挂牌督办案件经审定批准后,应当向案件属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以下称承办机关)下达《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报上级机关,抄送涉案企业,并向金融、商务、证监机构或部门通报情况,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督办内容、案件违法事实、督办要求、完成时限、承办机关等内容。

第五条承办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挂牌督办案件的责任人,对案件办理过程和结果负责。

承办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促涉案企业消除违法状态,落实整改措施,对涉案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定期向省环保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省环保厅应当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指按照“依法依规、严管严惩、公开曝光、接受监督、严格整改、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严重违反、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特殊监管措施,公开违法查处信息,运用联合征戒机制,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发现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黑名单”管理:

(一)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较重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执行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行为的;

(三)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的;

(六)拒绝、阻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七)因环境管理不到位、违法排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第四条实施“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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