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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淡化追偿不能淡化问责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此前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对责任人追偿的具体标准:“行政追偿中,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而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删除了具体标准,仅笼统地规定可“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每当公民因言获罪被跨省追捕,被刑讯逼供造成冤案,舆论总希望受害人得到更多国家赔偿。但这有一个悖论:国家赔偿越多,纳税人埋单越多。公众当然会质疑,凭什么官员违法,最后却让我们埋单。这就是国家赔偿之后,对责任人追偿的制度原因所在。

然而,国家赔偿制度也有着“两难”:国家赔偿的宗旨是对于责任人的追责、惩戒,还是对受到政府违法行为伤害的公民的补偿。有专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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