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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程序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明确各科室、各级人员职责,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暂行办法),请有关科室执行。

一、医疗投诉、事故报告程序

1、各分院、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工作人员,凡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争议、纠纷事件,发生科室的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积极、妥善地采取措施,避免事件扩大和加重损害事件的发生。同时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如液体、输液器等)。对凡可能涉及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事件,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其它医疗事件在24小时之内汇报。

2、凡由于医疗、护理工作形成的纠纷,责任科室的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科内进行处理协调。由责任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出面与患者及家属进行专题沟通、解释、并做好记录。患方不接受科室协调结果的,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同时将科室相关人员与事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科室讨论处理意见24小时内报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立即组织院内有关专家对此事件分析、讨论、拿出讨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决定是否上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

3、凡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如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者;或由于医疗行为导致1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科室负责人在确认事件后2小时之内必须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主任汇报,总院医务科、护理部主任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经分管院长同意后1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司卫生处汇报。

4、各分院所属的临床、医技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凡发生纠纷、医疗事件应及时向分院医务科、分院领导进行汇报,分院领导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或加重损害事件发生,并组织分院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与患方进行沟通,同时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并决定是否上报省医调委

5、总院直属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凡发生纠纷、医疗事件,由各站负责人及时向总院社管科汇报,社管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解释沟通等各项工作同时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总院分管院领导汇报

二、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在本院医疗过程和对医疗结果有异议时,可与管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或直接向医院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来信来访由院信访办接待,医疗方面投诉由医务科受理,护理方面投诉由护理部门受理,门诊环节方面的投诉由门诊部受理,违规、违纪由我院纪委受理,医德医风由院宣传部处理、费用问题由费用办受理)。受理部门依据患方提出的异议,做好登记,对患者提出针对性的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核实讨论,向患者进行答复,特殊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若患者不同意有关部门的答复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省医调委对纠纷事件进一步处理。

2、投诉方式

(1)患方以口头陈述方式投诉。接待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应及时给予协调和处理的,并将投诉内容和处理方式、结果进行记录。如情况较复杂,不能及时协调、处理的,则要求患方出具书面投诉材料。

(2)患方以书面材料方式投诉后,由受理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在日常工作时间由各部门安排专人进行接待做好记录;节假期间由院总值班负责接待并作好记录,正常工作日时转交院相关部门。

三、医院有关职能部门的接待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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