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金融服务的通知
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见附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按以下要求,积极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工作,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的综合性特点,依据商业性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努力创新金融服务措施,积极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二、加强沟通,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当地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进展,积极参与项目设计与论证,全面细致介绍信贷条件,为相关部门科学制定项目方案提供金融咨询服务。要加强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数据统计和情况汇总,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报告。
三、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指导,做好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工作,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各方反映,共同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01-14|作者:|来源:中国网|【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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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保[2009]2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座谈会的部署,扎实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居民中低收入家庭比例高,特别是下岗失业、退休职工比较集中,群众要求改造的呼声强烈。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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