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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090817[1]

第一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090817[1]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09]222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企业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切实将《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到每个相关企业、落实到每个在建工程项目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依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力度,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把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入口关。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办法》中专家库的专家基本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审查专家资格,采取单位推荐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专业类别和本地实际所需的专家数量建立专家库。各扩权试点县的专家报所属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

四、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规范建筑工地管理”和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把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为检查的重点之一。对不执行《管理办法》或执行不力的有关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省建设厅将组织不定期抽查和督查,对《管理办法》不执行或执行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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