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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持扶村资金管理办法

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第四轮重点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2009]6号),为规范有序地促进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建设,现将《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申报书

2.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九年九月七日

海宁市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市级重点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共海宁市委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第四轮重点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海委[2009]6号)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重点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要以建立村级经济长效发展机制,增强村级经济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坚持自力更生为主,上级扶持为辅,因村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市财政建立市级重点扶持村创收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从2009年起,三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创收项目专项补助。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扶持对象。扶持对象为2009-2011年市级重点扶持村。

第五条扶持内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创收项目的补助,重点安排异地购买和在镇工业功能区内建设开发的项目。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条件。创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由镇(街道)、村申报,经市委农办、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计划的,可享受专项补助。申请扶持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风险较小,回报较稳定的项目。第七条项目申请。市级重点扶持村制订好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三年规划并分年度制订实施计划,创收项目实施前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八条项目初审。各镇(街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扶持对象和内容,对申请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上述第九条条件的应指导和帮助项目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报书》(见附件1)。

第九条项目上报。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须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必须注明该项目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连同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由镇(街道)统一向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项目申报时间。截止期原则上为每年3月底。

第四章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会审,并在《项目申报书》上就是否列入扶持计划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对通过审核列入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委农办、财政局分批下达扶持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补助计划。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各村经济合作社对扶持计划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由村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由镇(街道)统一报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村级集体经济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章扶持资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对通过审核立项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后市财政按不超过资金补助计划的50%预拨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验收通过后,下达一次性补助资金(含预拨资金部分)。

第十六条对由村出资建造并形成集体资产的项目,在通过验收后,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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