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最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海口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规划及报建要求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区、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建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图纸,方便村民申请报建。村(居)委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农村规划协管员,协助建房户办理建房报建手续。鼓励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报建必备材料
(一)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建房审批表》);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区政府出具);
(四)建房户及施工人员(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坐标图(区国土分局免费提供);
(六)建筑设计图纸(区政府免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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