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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镇银行存在问题的思考

陈永富

2012-3-1510:09:11来源:《金融时报》2012年03月15日

村镇银行是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旨在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问题。截至2011年年末,全国村镇银行的规模已达到726家,在机构数量、资产规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有了较大突破。但是,村镇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对村镇银行今后的可持续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股本分配不合理,优势难以发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这一规定,意在确保发起银行控制权的同时,尽量分散股权,以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但一些村镇银行的母银行认为必须坚持绝对控股才能保证控制权。大股东对村镇银行占有的绝对控股地位,致使村镇银行在成立初期相当于大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难以发挥自主经营权。

法规政策不健全,运营成本高。目前,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业务管理等具体规定还不完善。村镇银行也没有享有利率的政策优惠,导致其运营成本过高,盈利空间较小。

没有真正深入农村金融市场,偏离办行宗旨。从已经成立的村镇银行来看,其总部大多设在各试点地区的行政中心所在地,周边的金融和经济环境理想,并不完全符合在金融服务空白地区布局的经营思路,村镇银行呈现“冠名村镇,身处县城”的格局。

社会认知度低,资金来源不足。一是吸收存款难。由于村镇银行起步晚,成立时间短,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社会知名度较低。一些企业和个人客户对其缺乏了解,错误地以为村镇银行是乡村办的银行,或是私人银行,与其他机构相比,对村镇银行信任程度较低。而且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对客户吸引力小。二是其他资金来源少。村镇银行目前不具备上市融资的条件,因此不能通过公开市场筹集资金。虽然现在村镇银行可以从事资金拆借业务,但是由于同业拆借的时间短,并且银行需要保持一定的资金流动性,其同业拆借的能力也很小。

服务条件不足,业务难以扩展。一是支付结算渠道不畅。有的村镇银行至今没有单独的行名行号,很多村镇银行由于不符要求无法加入人民银行的大小额实时支付系统,只能进行资金的手工清算。二是不能共享银行征信系统服务。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村镇银行在开展业务经营中,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征信、金融统计等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村镇银行贷款信息尚未纳入征信系统,在实际工作中,这既造成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不完整,又使村镇银行无法进行信息查询和异议处理。三是村镇银行网点少,客户存、取款不便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如果村镇银行改变目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的做法,就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农村。例如:可以进一步放宽银行业机构发起人组建村镇银行的条件,探索境内外各类出资者,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专门控股村镇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尝试由控股金融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形成投资多元、主体多样、形式多种的银行格局。放宽有关大股东的政策规定,既有利于形成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又有利于调动所有股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村镇银行实现良性、健康、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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