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材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各市建委、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深圳市建设局:
《广东省建材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已经省建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各地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材工业节约能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省建材工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材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和建材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五条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各建材企(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加强节能管理。
第六条广东省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建委)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节能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建委是全省建材行业节约能源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统一协调组织下,负责全行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各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指定分管领导,并设立专门或指定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市建材工业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市建材行业节能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和国家标准;
(二)研究制定本地区建材工业节能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标准;
(三)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交流和新技术的推广,开展节能技术培训;
(四)检查、监督、协调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含5000吨)应由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节能管理部门。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不足5000吨标煤的企业,应有专人负责节能工作。
第十条建材企业节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国家标准和省有关规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制定能源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用能情况;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做好分析和定期上报工作;
(四)制定并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制订并考核本企业各项能源消耗定额,实施节能奖罚办法,掌握节能奖金的分配和使用;
(五)审查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措施,提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
(六)开展企业能量平衡工作;
(七)配合监测部门开展企业的用能监测和检查工作;
(八)组织评选节能先进个人,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的节能管理部门,应配备有节能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热心节能工作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并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省、市建材专业节能服务中心(站)、能源监测中心(站)要大力开展节能技术服务、节能监测、节能培训、节能情报交流和节能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建立完善能源统计体系,落实统计责任制,做好能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进行能源消耗统计对比分析,及时掌握能源消耗情况。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按期填报能源消耗月报、季报、处报。统计台帐和报表应使用统一制定的表格。各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期汇总并填报本地区能源消耗统计表,连同能源消耗统计对比分析一起,报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
重点耗能单位的能耗年报中必须附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企业能源管理要逐步实现计算机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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