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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若干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发文单位

号:赣地税发[2012]82号

颁布日期:2012-07-04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税职能作用,更好地支持和服务我省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

一、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企业发展

(一)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力度,促进文化事业建设费持续稳定增长,不断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提供有效的财力保障,有力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方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在规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

(五)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三年营业税

(六)对农村各项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出租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八)文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科研的免征契税

(九)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推进文化企业科技创新

(十)对文化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十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文化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四)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促进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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