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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根据劳动人事部通知要求,市政府责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对本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进行检查、整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要按1986年底各事业单位实有人数,对全市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进行控制,未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单位一律不得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

二、事业单位门类很多,专业复杂,工作任务与政府职能部门有很大不同,简单套用国家机关的级别会产生许多矛盾。因此,在中央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全市事业单位暂不定级别。

三、凡是企业单位不要转为事业单位,集体性质的事业单位也不能转为全民性质。要根据改革的精神,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向企业化过渡,有计划地进行与企业联合和融合的尝试。

四、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特点,结合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搞好各单位的岗位工作量的测定。凡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增编的单位,要根据具体工作任务和有关定员标准,逐年逐步配备。人员超编、结构不合理的单位,应积极精简和调整。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系解决。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

几项规定的通知

劳人编[1986]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几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和经验,望及时告我部。

劳动人事部

1986年11月24日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编制

管理的几项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各类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对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缺乏明确的规定和有效管理,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机构增加过多、重复设置、布局不够合理和人员增加过快、缺乏必要的培训、比例结构失调,因而一些单位不能较好地发挥社会、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业的发展。为此,必须加强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事业机构的审批制度。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必须认真审查,严格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凡已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今后由这些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共同审批;没有明确属于哪个部门审批的,由劳动人事部商有关部门审批;重要事业单位的设置,须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除已规定由国家教委、国家科委等有关部门审批的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认真审定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从1986年开始,由劳动人事部根据各单位工作任务等情况和现行有关规定,贯彻精简原则,按年度分部门审定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总额。各主管部门要在人员编制总额内加强管理,防止超编现象发生。地方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审定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地编制部门承担,劳动人事部负责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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