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范文大全
第一篇: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山东省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工作,规范检查监督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与燃气安全有关的燃气规划、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以及培训宣传、事故预防与抢险抢修、应急保障等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燃气安全检查监督必须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检查责任、分级督查督导责任。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的检查督导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检查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五条
检查监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设区的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二)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检查工作机制,落实检查、督导制度;
(三)监督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落实燃气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燃气安全生产条件、对燃气设施实施安全监控、巡查和维护。
(四)依法查处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导责任单位实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六)监督有关单位和企业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制度;
(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依法完善燃气安全事故预防、抢险抢修、应急保障机制和措施,健全客户服务机构、业务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受理投诉和处理措施等。第六条
检查监督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检查监督任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检查过程中不得越权、违反工作程序;
(三)检查人员必须严守被查单位和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依法落实燃气安全主体责任,履行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设备和安全用气进行检查的职责。
燃气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配备燃气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燃气工程建设、设施设备运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修、更新和维护,对其负责供气的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实行定期检查和宣传,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八条
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燃气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执行、工程项目审查及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对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价企业单位资质,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及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情况;
(三)燃气安全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组织查处违法违规建设情况;
(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燃气安全宣传、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情况;
(六)燃气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和事故抢险抢修等的监督管理情况。包括:事故预案制定、演练、启动等管理制度,事故处理报告、统计分析及事故档案等。
第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的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组织开展燃气工程建设和经营活动情况。
(二)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三)落实安全培训、宣传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抢险抢修人员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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