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菜市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档案和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整改和消除治安、消防、交通安全隐患。有条件的菜市场应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监控设备。
(二)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保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胸、袖章,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制止扰乱、危害市场安全的行为,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及时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和处置市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安保人员应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遵守菜市场安保规定,严肃纪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禁止打人骂人,严禁非法使用警具。
(四)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水栓、供水系统、灭火器等),放置在方便使用位置,确保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和占用防火间距,严禁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
(五)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应采取安全措施;危险路段、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栏等设施;配电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设置明显标志。
(六)严禁使用明火作业,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和烧废纸,严禁在菜市场内乱拉接电线和改动电装置。
(七)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检测、维护保养下列消防设施:建筑物安全使用状况;建筑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电器线路、燃气管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菜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八)菜市场开办者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菜市场消防防范水平。
第二篇: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菜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市场开办者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菜市场管理制度,负责本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2.市场开办者应当与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安全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明确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3.市场开办者应审查经营者的工商、税务、食品流通许可等证照,查验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相关证照留存备查。
4.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5.市场开办者应配备食品快速检测设备,每天对市场上经营的食品或农副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并记录检测结果,对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6.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督促整改;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督促经营者依法办理。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禁止入场销售。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未完,全文共8199字,当前显示128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