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手卫生与监管制度
生效日期:2007年3月20日修订日期:2011年5月12日
一、医务人员洗手时必须使用流动水设施洗手。
二、手术室、产房、导管室、层流洁净病房、骨髓移植病房、器官移植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新生儿室、母婴室、血液透析病房、烧伤病房、感染疾病科、口腔科、消毒供应中心等重点部门必须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其它有条件的科室也可以配备脚踏式水龙头。
三、洗手建议使用洗手液,如使用肥皂应悬挂晾干,保持清洁干燥。
四、应配备一次性干手纸或干手器等干手物品。手术室干手巾应每人一用,用后清洁、灭菌;盛装消毒巾的容器应每次清洗、灭菌。
五、洗手池池面应光滑无死角,每日清洁或消毒。
六、洗手池边应配备“六步洗手图”,并严格按照流程进行洗手;手术室应配备计时装置、洗手流程及说明图。
七、手消毒剂应取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八、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应用肥皂(皂液)和流动水洗手。
九、当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十、下列情况应进行洗手与卫生手消毒:
(一)当直接接触每个患者前后,从同一患者身体的污染部位移动到清洁部位时。
(二)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前后,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三)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四)进行无菌操作、接触清洁、无菌物品之前。
(五)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
(六)处理药物或配餐前。
十一、当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致病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应先洗手,然后进行手卫生消毒。
十二、外科手消毒时应遵循先洗手,后消毒;不同患者手术之间、手套破损或手被污染时,重新进行外科手消毒的原则。
十三、医务人员不得戴假指甲戒指等饰物,要保持指甲和指甲周围组织的清洁。十
四、摘除手套后,应用肥皂(皂液)清洁双手。
十五、外科洗手清洁指甲用具、揉搓用品如海绵、手刷等,应放到指定的容器中;揉搓用品应每人使用后消毒或者一次性使用;清洁指甲用品应每日清洁与消毒。
十六、手卫生合格标准:
(一)卫生手清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10cfu/㎝²
(二)外科手消毒,监测的细菌菌落总数应≤5cfu/㎝²
第二篇: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
为加强全院医务人员手卫生工作,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要求如下:
1、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制定并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
2、对医院职工开展全员性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加强无菌观念和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必要的手卫生知识及方法,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3、不同环境下工作的医务人员,手的卫生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Ⅰ类和Ⅱ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5cfu/cm2。Ⅰ类和Ⅱ类区域包括:普通手术室、产房、供应室洁净区、重症监护病房等。
(二)Ⅲ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0cfu/cm2。Ⅲ类区域包括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清洁区、急诊室、化验室及各类普通病房和房间等。
(三)Ⅳ类区域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要求应≤15cfu/cm2。Ⅳ类区域包括感染性病科、传染病科及病房。
4、医院手术室、产房、重症监护室、口腔科、妇门人流室等重点部门应采用非手触式水龙头开关。流动水洗手,洗手液和干手设施避免二次污染。
5、进行外科手消毒时,禁止佩戴假指甲、戒指等饰物。
6、手卫生方法:医务人员应掌握正确的六步洗手法,彻底洗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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