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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违法建设的处理。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依法依规、分类处理、联防共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建设时间、土地属性、建设性质、安全状况等因素,采取整改、罚款、没收、拆除等方式,对违法建设进行科学认定、分类处理。

第二章违法建设的认定

第四条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经审定的附件、附图上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的建设;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用途进行的临时建设或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未自行拆除的临时建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施工的建设;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五条对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由国土、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河道主管部门、防汛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涉嫌违法建设的不动产,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行政机关核查认定后,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暂缓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继承登记和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登记除外)和抵押登记,直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执行完毕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对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规划许可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等提出针对性的规划意见。

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改正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九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的,违法建设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6%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建设工程造价6%以上8%以下的罚款;违法建设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四)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清城区、清新区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条款的实施。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未完,全文共18753字,当前显示147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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