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制度化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排除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纠正违章作业,监督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堵塞漏洞,防患于未然,防止工伤事故、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防止设备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公司各级安全检查。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每年至少开展4次,各基层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专业性、季节性安全检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也可将这三类安全检查结合起来进行。车间班组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4次。
第四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案由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安全检查组应由单位负责人、安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及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成员必须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第六条
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检查结果应向公司安委会汇报并发文通报下属单位,同时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基层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同时上报公司质安监督部。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第七条
安全检查前要制定好安全检查表,按照表上内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防止走过场(临时突击检查除外)。附:检查表。
第八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应密切配合、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使安全检查达到预期效果。第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逐项登记,发现需要整改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并采取有效的临时保障措施。同时各单位必须将整改情况向总公司安委会书面汇报。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如发现有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责令停工,并立即报告领导,及时研究,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发现违章行为时,应按有规定当场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应督促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要重点加强处罚,直到停工整顿。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第十四条
安全检查结束后,要认真研究总结,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以此为据,安排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受检单位应支持配合安全检查组的工作,如实汇报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挠。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内容。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查安全意识是否增强、查制度是否建立、查管理是否到位、查隐患是否排除、查安全设施是否有效。第十七条
检查时间安排。公司于每季度末对各生产单位检查一次;各生产单位于每月末自查一次;车间班组及项目(与单位、分项、分步工程检查评定的名称相同)于每周末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组成:
公司。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公司质检部、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工会有关负责人组成。公司质安监督部为安全检查具体实施部门。
班组及项目。由班组长、作业队长组织现场安全员进行检查。第十九条
检查的方式与方法:检查方式
公司的安全检查为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日常性检查:即经常性、普通性的检查,公司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机械厂车间的安全检查每月至少1次;
2、专业检查。针对各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场所进行检查。
3、季节性检查。根据不同季节开展检查。
4、节假日前后检查。针对节假日前后职工思想易分散而进行遵章守纪检查。
5、不定期检查。机器设备、装置在不开工、停工、检修中以及竣工试运转时进行检查。检查方法
1、首先由各级领导组织布置,成立安全检查组。公司质安监督部具体组织实施。
2、召开汇报会、座谈会、调查会形式了解情况,了解不安全因素及生产中异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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