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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已局部停产停运,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运营部应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联系相关部门做出暂时停运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人员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病因和影响。第五条运营部每月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场站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六条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运营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部门、线路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车。

第九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和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辆、线路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线路、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第十二条整改责任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运营部报告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运营部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车辆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可恢复运行。

第十五条处罚

1、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2、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产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3、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处500元罚款

4、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运营部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

巴彦淖尔市城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篇: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公司生产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巩固和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现状,确保实现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结合公司现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检查频次:

1、每日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整改,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生产科每日下车间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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