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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十大玄机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是保证现行财政格局基本不变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的出台,进一步印证了笔者的观点,即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跨省级行政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规定不会取消。

现行关于预缴税款最重要的政策是《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公告发布),这个看起来很简单的一个办法,其中却包含着十大玄机,今天开始听何博士给您扒一扒。

一、预征率谁说了算

根据17号公告,一般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3%,可见预征率取决于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那么计税方法又是怎么决定的呢。现行政策规定,除老项目、清包工和甲供料等三种情形以外,一般纳税人为其他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因此,尽管建筑服务发生地希望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从而能多预征1%的税款,但最终决定权是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

明月装饰了你的窗子,你装饰了别人的梦。不光是人生,异地预缴也是如此。

二、省会城市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要预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地级行政区是介于省级行政区与县级行政区之间的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四类。

地区、自治州和盟比较容易理解,要注意对「地级市」范围的把握。

从行政区划的角度看,「地级市」特指直辖市和县级市之外的市,绝大多数的地级市均下设区、县级市、县等行政单位,个别地级市如东莞市、中山市,嘉峪关市、三沙市、儋州市等未设县级行政单位。

因此,除直辖市和县级市以外,其余的城市均属于「地级市」,具体而言可分为三类:

一是计划单列市,包括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五个,其财政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无须上缴省级财政,主要领导为副省级

二是副省级城市,特指部分省会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武汉、广州、西安、成都等十个,主要领导也是副省级三是其他地级市,指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之外的地级市,如郑州市、保定市、昆明市、南通市等

关于同一计划单列市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五个计划单列市与四个直辖市不谋而合,均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预缴税款。

此次11号公告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执行分区预缴政策,所谓的同一地级行政区,笔者个人理解,既包括地区、自治州、盟,也包括五个计划单列市之外的地级市。

副省级城市的主要领导是副省级,城市本身还是地级,不要折腾纳税人了。

三、不需要分区预缴是不是就不需要办《外管证》

1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执行分区预缴税款政策,那么是否同时意味着就不需要开具《外管证》呢。

笔者认为,这两个问题是两码事,没有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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