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法制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部门排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行动相结合、排查检查与隐患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由分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分局部门、所站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要在每季度初开展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每年12月底前开展综合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分析评估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对消防安全重点区域,可开展区域性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
分析评估的内容要针对分局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火灾形势、火灾防范工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灭火救援能力等。分析评估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专报上级,并报驻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条每年要组织部门、所站,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开展管护所站、居民区、木材检查站、宾馆、办公区域、公共娱乐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实际,制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计划,督促行业、系统内部部门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
第六条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每季度对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进行至少一次消防监督抽查,并增加对火灾高危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查频次。
第七条各部门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针对消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八条要建立消防监督错时检查制度,错时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时间为工作日8小时以外以及其他休假日、双休日、国家法定休假日。错时检查要将宾馆、公共娱乐、所站、居民区、办公区域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主要检查消防安全职责履行、建筑消防设施完好及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重要节日、重大活动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期间,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年度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加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重点检查系统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第十条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检查工作机制,要将辖区内所有单位、场所纳入“网格化”监管范围,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检查;对所站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检查指导;对辖区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车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要开展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每季度要对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居民小区(楼院)等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开展至少一次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要严格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65/t3119-2013),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三条要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火灾隐患联合整治和常态化隐患整治信息通报制度,对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排查、社会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按照法定职责分类督促整改消除。
(一)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在督促整改的同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并按规定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社会单位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服务要求的,要及时派人指导服务,协助单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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