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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南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中共汉南区委

汉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汉南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镇、场工委(党委),区委各部、办、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工委(党委、党组),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总支、支部):

建设文明单位,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文明城市建设的基础工程。为切实加强我区文明单位建设,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的管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汉南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精心组织群众参与创建文明单位的实践活动,着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为实现富裕汉南、生态汉南、和谐汉南的奋斗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2006年4月11日

汉南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绩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选,由区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三个文明建设中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和十五大、十六大精神,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努力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为深化改革和振兴汉南,构建“富裕汉南、生态汉南、和谐汉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凡属汉南地区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的企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均可自行申报文明单位。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在区委、区政府及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创建活动,实现三个文明建设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使之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各单位要把开展创建活动纳入单位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要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让群众受益,不搞形式主义。

第二章条件

第七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建设好。学习制度落实,理论联系实际学习效果突出。领导班子整体素质高,战斗力强。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创建工作上计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全区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

(二)道德风尚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本单位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做到社会管理公平公正,经济交往履约践诺,人际之间真诚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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